本报12月12日讯 (记者 白江宏 通讯员 其其格)近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郝枝国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郝枝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张宇(呼伦贝尔市满洲里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对被告人郝枝国来源不明的财产人民币1128余万元以及犯罪所得人民币600万元、张宇犯罪所得人民币400万元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枝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被告人张宇共同收受请托人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郝枝国实际取得600万元,张宇实际取得400万元。郝枝国为其本人及他人伪造户籍、身份证件;郝枝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中尚有1128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了解,该案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今年2月21日以被告人郝枝国涉嫌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一被告人张宇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10月20日,曾任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副局长、海拉尔区副区长、海拉尔公安分局局长的郝枝国,因涉嫌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目前郝枝国、张宇两被告均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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