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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新规加强气象设施保护 违规者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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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山东正式公布该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障碍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者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干扰源,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

根据《条例》,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侵占、损毁、盗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在气象设施上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对于违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岩)(完)(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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