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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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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戴绍志)3月23日,沧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即日起,在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区,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通知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0%,停止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

同时,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在主城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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