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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方重要立法项目进行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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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佳薇)日前,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6次主任会议通过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京津冀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

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启动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以来,三方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并在一些法规的制定上取得了协同立法的实质性进展,对三地立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在具体协同方式上实现新的突破,推动京津冀协同立法再上新台阶,出台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京津冀三方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核心,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选择关联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进行协同。

京津冀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并且分别提出需要三方协同的立法建议项目。三方应当相互通报立法规划或者计划内容。

拟定协同立法项目草案,三方可以同步调研、同步论证、同步修改,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

协同立法项目草案中有关规范京津冀三方区域合作、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等内容,确需统一标准的,三方应当趋同。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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