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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市县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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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半年多的试点,检察机关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工作正式启动。12月24日,山西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在全省设立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检察室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将全面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

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是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面对新的形势,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从今年5月份开始,这一方式已经在长治和吕梁市开展试点。11月11日,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会签印发了《关于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的意见》。

今后,公安机关每月定期向检察室通报刑事立案、撤案、涉案人员处置、适用(变更)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办理、立案后撤案等情况;检察室每月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纠正违法、追捕追诉、批捕、不捕、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诉等情况。派驻检察官可以列席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例会、案件分析讨论会,可以查阅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及相关案件材料,可以与办案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公安机关要赋予派驻检察人员与公安法制部门负责人相当的登录公安警综平台的权限。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目的是把好“三关”,即:通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把好案件证据关;通过共同研究,对案件进行捕前分流,把好案件报捕关;通过共同应对风险,把好办案效果关。(记者 左燕东)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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