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福康 武侯峰摄
人民网太原12月26日电 (王建)昨日,山西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等5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西省司法厅厅长崔国红表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据了解,现行《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12年来,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建立,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相关部门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451个,在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和联络点26304个。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4万件,受援对象(包括咨询和代书)252.6万人,帮助受援人追索各类赔偿总计23.6亿元。
新修订的《条例》是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的第一个关于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新修订的《条例》,包含总则、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2条。增加13条,删减4条,修订完善26条,与现行《条例》相比较,新修订的《条例》逻辑更加严谨,体系更加完备,适用更加规范。
新修订的《条例》呈现5大亮点
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将劳动争议、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请求损害赔偿的事项纳入了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二是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 新修订的《条例》增设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新《条例》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使受援群体从低保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广大困难群众的深切关怀。
三是完善了法律援助程序。新修订《条例》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管辖、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审查处理等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健全了法律援助机制。新修订《条例》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中,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增设了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具体规定;第三十条设置了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再审查申请人资格的先行援助制度等。以上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既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责任,又方便群众在具体的案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是明确了政府责任。修订后的《条例》对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工作站点和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援助责任考核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责任。在现行的各省市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中山西省对政府责任的规定目前来说最为全面具体。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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