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1月到今年6月,我省法院共司法拘留“老赖”1487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61人。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
今后,对“老赖”不仅禁乘飞机,还禁乘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移送、追究刑责261名“老赖”
据介绍,2014年11月至今年6月,我省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专项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共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57案261人,已实际判处14案14人。
其中移送拒执罪220案222人,已实际判处11案11人;移送妨害公务罪2案3人,尚未判处;移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罪30案31人,已实际判处3案3人;移送其他罪名5案5人,尚未判处。
此外,全省法院自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1486案1487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921案922人,公安机关已实际协助查控146案155人。
“老赖”禁乘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三庭庭长赵子军表示,今后,依据最高院修改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老赖”将限制高消费拓展为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不仅禁乘飞机,还会禁乘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也会作为拒执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同时,针对拒执罪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程序,注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执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借助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有利条件,增加司法拘留的实效性。
此外,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研发远程指挥系统,配备专门设备和单兵设备,特别是针对有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增加指挥应对能力,注重证据收集和固定,为后续刑事追责打好基础。
典型案例
“老赖”换电话逃外地和解仍被判缓刑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1:
躺警车前帮丈夫逃跑被拘留
2013年,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王某受伤住院,两车损坏。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3368.08元。但经查询,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法院准备对李某司法拘留,李某看到执行人员后,从后窗户逃跑,其妻子穆某追上警车,躺在警车前不让离开,让李某逃走。
法院因穆某妨碍执行公务,对其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间,李某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案例2:
拒不赔偿换电话逃外地
刘某二人在岫岩租荒山开采石场,致刘某某在爆破中炸伤双眼构成一级伤残,法院判刘某二人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后,刘某更换电话号码,逃往外地,将在孙某处的到期债权4.2万元偿还给他人。
2014年11月,案件审理中,刘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先给付现金6万元,余款分两年还清,由其姐姐担保,取得刘某某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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