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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干扰工资集体协商 最多可罚4万元

来源: 华商晨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昨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协商代表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过激、歧视性行为干扰集体协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企业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100人以下的企业处5000元罚款,超过100人不足2000人的企业处2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的企业处4万元罚款。

此外,企业提供虚假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对100人以下的企业处5000元罚款,超过100人不足2000人的企业处2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的企业处4万元罚款。

进口商品无凭证 10月起将被罚

昨日,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建立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如果经营者未能在查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相关进口商品及其已经销售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30%的罚款。

非紧急情况下 车辆禁占应急车道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该条例修正案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中确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社会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上停靠、行驶。正常通行的车辆遇到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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