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稿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网播京津冀 > 正文

天津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新政

来源: 滨海时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记者昨日(23日)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获悉,《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实施,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悉,《管理办法》共15条,其对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功能、登记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禁止登记的情形、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确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对住所或经营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允许“一照多址”,简化市场主体同一管理辖区内另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

在允许“一照多址”的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突破一直以来一个地址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的通常限制,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其中,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针对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属于禁止性行为。这意味着,申请人将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才可以进行。

此外,此次出台的新政还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和登记审查要求。根据《管理办法》,“申请人取得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这意味着,登记时,只需提交格式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即可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信息表中对申请人进行提示告知,告知申请人不得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禁止情形。(记者 张广艳 通讯员 李彦 查晓冬)

责任编辑:白岚

Tags: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图文信息资讯
关于环渤海财经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