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4日电 (赵青)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听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公益属性和普遍服务原则;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以及各构成主体的设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的规则;同时,构建了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系和医疗急救机构以及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义务框架;并且要求强化社会急救知识普及、培训等能力建设。
对于经常引起社会热议的街头突发病症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想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也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来鼓励了“好心人”对街头突发病症的患者进行抢救。
据了解,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的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诊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2010年以来,北京全市院前急救呼叫量年均增长6.49%,按照常住人口计算,平均每百人急救呼叫3.4次。
虽然北京已经初步形成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但仍存在缺乏统一的指挥调度、服务标准和监督管理;急救资源被非急、危、重患者占用;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不完善等问题。这也是北京市人大起草《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原因。
责任编辑:崔有天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