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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名校教师每年10%轮岗弱校

来源: 华商晨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辽宁省出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意见”

名校交流教师不低于10%,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

日前,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该《意见》,我省要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市域内推进,进而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我省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逐步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

记者从教育部门了解到,对于教师校长交流,早在2003年,沈阳市就试行了教师流动制,但大规模的教师交流始于2006年。从2006年开始到2012年这6年时间里,沈阳市共有9012名教师参加了交流,占符合交流条件教师的70%。2012年,随着《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的实施,沈阳市教师交流全面迈向依法交流的新阶段。

-啥样人需参与轮岗?

在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

应交流轮岗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均应交流轮岗。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后,可暂不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轮岗都有哪些形式?

优秀校长、教务主任、骨干教师可组团轮岗

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提倡“优秀校长+教务主任+学科骨干教师”团队式交流,整体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师资水平。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

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

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与此同时,各地可采取设立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等形式,支持优秀校长、特级教师和教学名师到国家中西部和我省辽西北等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任职任教。

-轮岗教师有啥优待?

想评高级和特级教师

必须到薄弱校任教

《意见》中要求,各地要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从2017年起,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时,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起,我省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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