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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夺标“猛牛”赢 起诉商评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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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经初审后,“猛牛”商标向社会公告。公告期内,蒙牛公司提出异议,表示早在2000年,其就向商标局申请了“蒙牛”商标并已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12年1月13日止。对此,商标局2009年12月作出裁定,认为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也未构成近似,因此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作出裁定,仍旧核准“猛牛”商标的注册。

拿着这一结果,蒙牛公司随即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起诉书中,蒙牛公司声称,该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势必会导致公众混淆。商评委则表示,其所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市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而不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蒙牛公司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是注册并使用在乳制品商品上的“蒙牛”商标,但并未明确商标注册号,也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蒙牛”商标在“猛牛”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目前“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猛牛”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责任编辑: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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