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河北省日前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我省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未按规定使用基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予补贴。从2017年1月1日后到各统筹地区开始实施此项政策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各统筹地区按1.5%费率多征缴的失业保险费,采取“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的办法,退还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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