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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景区提高门票价间隔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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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6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景区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这次审议通过的《条例》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免费开放。

《条例》还对门票价格作了规定,明确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在山东省景区价格公开、调整方面,《条例》明确,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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