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岚)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出,环保资金将优先支持国家及我省确定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倾斜投向环境污染严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领域或项目。
对下补助环保资金
30日内批复下达
据悉,该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环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各类资金。
环保资金按照支出级次分为省本级环保资金和对下补助环保资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政府是对下补助环保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申请使用环保资金的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任务,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并拟定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中央财政支持我省的环保资金规模和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提出环保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下达。
各市财政、环保部门在接到对下补助环保资金后,要及时提出环保资金细化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下达。
环保资金不得用于
建设楼堂馆所
《办法》提出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运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PPP、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模式,放大资金使用效应。
同时《办法》中还强调,环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工作经费等支出。
使用环保资金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核算、审核、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并对环保资金申报、使用负直接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滞留、截留、套取、挪用环保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编辑;白岚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