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通过全国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日前,《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开始贯彻执行。
办法指出,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特殊情形或举报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除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本部门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外,不得泄露举报材料内容和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并且安全监管部门自接报之日起,应根据以下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安全监管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0日。
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财务规定办理奖金支付手续。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情形不同,分别给予举报人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人民币奖励。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事故等级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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