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锦州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其中城市较去年提高10%、农村较去年提高21%,提高幅度位居全省第一。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锦州市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具体调整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550元,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465元;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3942元,其他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3663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后,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645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945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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