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4日电: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天津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有关规定,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车船税征收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天津市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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