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7月29日电 (边晗)在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的分组会议上,《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经过此前两次审议,较好地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在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会同省总工会分别到大连、阜新两市征求了企业 、职工、企业代表组织、工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市区人社部门的意见;同时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工商联的意见,草案已经基本成熟,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将有法可依。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平、公开、诚信、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地区物价水平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企业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应注重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均可以提出工资升降的协商要求”。
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选择、职责,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工资、津贴标准、奖金、补贴等与工资有关的事项都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据了解,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形式之一,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有效解决某些规模小、人数少的企业普遍存在的难以单独开展工资协商的问题。为此,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做出了具体规定。另外,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一百人以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以其所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为主, 也可以单独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协商确定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协商确定的标准。”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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