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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首发“限制高消费令”

来源: 北京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讯(通讯员 张亚东 陈恒 记者 汪丹)日前,市三中院执行局集中向7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这是最高法出台限高新规后,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发出“限高令”。

今年7月,最高法作出关于修改于2010年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新规明确将限制高消费拓宽至一般消费,乘坐G字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也被纳入限制范围。同时,明确禁止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行为。

市三中院介绍,首次遭遇“限高令”的7名被执行人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城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3家公司,以及高志榴、杭抱顺、杭锁亚、夏杏头4人,因拒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采取措施,执行标的总额高达2亿余元。根据“限高令”的规定,以上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此“限高令”同时送达民航、旅游、保险等部门。被执行人如违反此令,法院随时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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