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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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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7月24日电 (刘颖婕)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和财物,并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出台后,原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644家,从业人员25759人,营业收入约229亿元,为各类人力资源提供服务约2018.6万人次,形成了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行业性和民办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补充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同时,有利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条例》专门设立促进和保障一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条例》对新型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态作了规定,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的规范,规定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合法收集相关信息,并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同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和财物,并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减少行政审批和简政放权形势的需要,《条例》进一步降低了许可条件,简化了许可程序,如删去了条例草案许可条件中关于具备法人资格、资金、具备从业条件人员的要求;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缩短为十五日,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发放许可证等等。

山东省人社厅表示,《条例》施行以后,各级人社部门将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行为,依法打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保护诚信合法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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