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2日电:为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入,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出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申请人登记时只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市场监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予以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管理办法》共15条,对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功能、登记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禁止登记的情形、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确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提供了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审批处处长查晓冬向本网介绍了《管理办法》的亮点。
《管理办法》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对住所或经营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这一规定大大简化了市场主体同一管理辖区内另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了便利。《管理办法》还明确允许“一址多照”,突破了以往一直以来一个地址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的通常限制,降低了创业门槛和成本,有利于节约空间资源,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关于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管理办法》针对“住改商”明确规定,申请人将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登记。
《管理办法》强化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责任,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和登记审查要求。今后,申请人只需提交格式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即可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其他包括房产证等在内的证明材料。登记信息表可在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也可从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行政审批政务网站自行下载。另一方面,在信息表上对申请人进行了提示告知,告知申请人不得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禁止情形,强调了申请人的自律责任。
在为市场主体申请提供便利的同时,《管理办法》也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是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根据登记法规规定负责对投诉、举报、抽查发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行为的处理,包括通过信用公示系统将住所或经营场所失联市场主体列入异常名录;对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其他规定的行为,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管理办法》还明确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责任编辑:崔有天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