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就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指出,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赋予企业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并对企业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予以合理补偿。设定和实施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应当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按照国家与自治区规定权限、程序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详细列明,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戴宏)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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