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财政拨付省级负担资金3740.29万元,为全省3993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
自2009年起,山东省出台政策,对毕业后自愿到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管县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该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高校毕业生投身基层、干事创业的积极性,2015年符合补偿条件的人数规模已达到上年的近6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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