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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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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文件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现就《办法》起草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实施,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使企业国有资产进场转让制度上升为法律。实际上,早在2003年,自治区政府就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尚未形成统一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对推进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126号令出台时间较早,其中的许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不相适应,同时在很多提法上也与国家对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方面的新要求有些出入。因此,亟需出台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行政命令以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同时,这次出台的《办法》,也正适值全国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新形势。作为加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126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这个《办法》。当前,我区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进行,应该说,这个办法的出台,将对推动全区企业国有资产阳光透明交易,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中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级代表、分级管理体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因此,《办法》中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工商、国土、住建、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而且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权属变更登记,从而强化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联合监管力度。

三.《办法》对进场交易的范围是如何明确的?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的确定是从源头上控制国有资产场外交易风险的基本要求,为充分将进场交易制度落实到位,《办法》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明确了进场交易的范围,并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其中对进场交易的范围规定了七种情形,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具有进场交易价值的实物资产的转让。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要权益性资产转让。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破产和涉诉资产转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办法》还特别规定,采取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情形的须符合相关条件、且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国有企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办法》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操作规则的要求,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要求各级国有企业在转让时,要强化决策机制,做好决策和审批程序,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是要求企业要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并且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分级审批的主体,包括: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五.《办法》对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有什么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是严格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重要顶层设计,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对从事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条件,根据252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因此,这里的产权交易机构指的是经过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定具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的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交易机构是不能够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

在我区,自治区国资委依照国务院国资委252号文件要求,于2005年专门组成选择交易机构评审工作组,经过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确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交易中心”)作为从事全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指定机构,并报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备案,同时要求交易中心按照“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要求开展工作。2012年,自治区国资委组织6部门对交易中心再次进行联合检查,根据检查评审意见,交易中心符合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基本条件要求,自治区国资委继续选择确定交易中心为全区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指定机构。2013年,在国务院开展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中,交易中心成为自治区政府批准保留的唯一一家服务于国有资产流转与股权登记托管的综合类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办法》规定,其他未经选定、不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交易机构不得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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