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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废止八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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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时间较早,与新的上位法规定重复、依据消失

本报讯 (记者 刘宇)从11月28日起,我省有8部地方性法规废止,并有11部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打包进行了部分修改。这是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悉的。此次废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成果。

这8部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最早的制定于1986年,多数为上世纪90年代的法规,均存在与新的上位法规定重复、依据消失、甚至不一致的现象。因此,予以废止。比如:《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国家的上位法 《组织法》中,已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等作出相关规定,该法规已经没有继续施行的必要。再如:《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是《城乡个体户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国务院出台《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原有暂行条例,我省的条例制定依据消失。《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的废止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制度,该条例设立的焦炭经营许可审批等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

而11部作出部分修改的法规于我省而言,仍然有存在的积极意义,但是,一些条款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相比,已存在明显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有的条款与新的上位法要求存在偏差,需要进行修改。具体的修改内容,本报还将详细公布。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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