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魏勇)11月11日,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下发《关于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进一步发挥排污费经济杠杆作用,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一类企业按3元/吨征收,二类企业按5元/吨征收。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违法违规的焦化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恢复正常征收标准,最低18元/吨。此外,对于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多征部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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