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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人的劳动合同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许浩

每年的4月1日,都是王丽红最纠结的时候;而今年的4月份却成为她最期待的时刻。

三年前,大学毕业后,王丽红从河南老家来到北京发展。2009年3月,她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对于公司的工资福利,王丽红还算满意,唯一使她担心的是工作的稳定性。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这意味着每年的3月份都要续签合同。

她的劳动合同写明“本合同××××年4月1日终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单位在每年的4月1日前,不和她续订劳动合同,她就会失业。

“虽然领导很赏识我,但是心里总是不踏实,如果人家不想要我了怎么办呢?现在找份满意的工作挺不容易的。”王丽红说。

无固定期争议

2011年9月份,王丽红结婚了,老公是名律师。老公告诉她一个好消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更有利。

首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想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需按正常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王丽红是2009年3月份到公司上班的,每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都是一年。这意味着到2012年3月份,王丽红就可以和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听到老公这一番讲解后,王丽红满心欣喜。

转眼今年3月份就到了,公司的人事主管叫王丽红到办公室,拿出了两份文件要她签署。王丽红拿起文件一看,大吃一惊。一份文件是,员工自愿申请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件;另一份是新的劳动合同,上面写的时间还是一年,就是说这仍是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是应该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王丽红问人事主管。 “你说的没有错,可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人事主管冷静地看着王丽红说,“你如果不签这两份文件,公司就不同意和你续订劳动合同。是签文件还是离职,你自己选吧。”

离开人事主管的办公室后,王丽红向其他同事打听,发现像她这样的老员工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大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签与不签,王丽红一时拿不定主意。回家后向老公询问该怎么办。

老公翻出《劳动合同法》研究了半天,告诉她,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提是劳资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此条款不但以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且同样适用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包括由固定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反之,也可以由无固定期限变更为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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