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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立法 区域协同治理的良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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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月22日《法制日报》报道,1月18日,《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经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前,河北版、北京版的这一同文本条例已分别审议通过,3部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同步施行。这标志着京津冀首部区域协同立法,也是全国首部区域全面协同立法项目的完成。

2014年,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被正式提出,对其进行法治引领与保障随之提上日程。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三地要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这自然成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点。京津冀山水相连,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协同立法的优先选项。

正如有专家指出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寻求法治一体化。的确,在区域协同发展进程中,基于行政区划分割、地方利益驱动等多重因素,难免会出现一些阻碍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情况。而法治一体化说白了就是制定规则,这将有利于消除行政性壁垒、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绊脚石”。

以此次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为例。数据显示,三地机动车保有量近3000万辆,且三地还有一定数量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物重要来源。在排放污染防治方面,若只停留于属地化管理,无疑会给三地联防联治车辆污染排放带来不小的困难。而三地协同立法,实现重要监管制度的步调一致,就是一种精准施治。

区域立法工作是一件系统工程。2015年3月,首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京津冀协同立法就此破题。尤其是,三地先后召开11次会议,探索出区域立法同步制定、协同起草、同步审议通过、同步实施的协同立法新模式。

当然,良法更须善治。据悉,京津冀三地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这些举措不仅破解了监管难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尤其是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更可以推进治理措施卓有成效地落地。

京津冀协同制定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实践,不仅有助于破解长期困扰此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并且具有法治示范意义,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这样的区域协同立法越多,越有利于区域协同发展质量的持续提升。(工人日报 杨玉龙)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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