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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媒体、自媒体千万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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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日起,新修订的《证券法》就将正式施行。小编梳理发现,新《证券法》和媒体行业相关的主要在两个方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再“指定媒体”

信披制定媒体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殊的媒体关系,也因此催生了特殊的信披媒体。而在新《证券法》中,上市公司将不用被指定信披媒体。

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此前《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而此前《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首次明确提出媒体的责任

旧《证券法》第78条曾规定了媒介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新《证券法》做了一定修订。在56条中将过去特定的人员的表述改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

新《证券法》第56条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新《证券法》首次明确了媒体的责任。

第193条规定:传播媒介编造、传播虚假消息或误导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传播媒介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雷亚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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