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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落户沈阳最高可享千万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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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设立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等,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1000万元;在扶持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另外,对于支持小微企业的银行机构以及服务民营企业的保险机构,将给予相应补助。

日前,沈阳市政府出台《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提到了上述内容。

重大金融科技项目等建设最高每年补助1000万元

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政策措施》中提出,对引进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或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而对引进或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同时,支持符合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匹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总部机构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对增设分行、分公司并在沈阳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在发展金融科技方面,对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或上市公司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金融创新能力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和金融研究院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和成果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由相关单位提报,经专家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另外,重大金融科技项目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最高1000万/年的资金补助。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

《政策措施》中还包含了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内容。

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企业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另外,对引进和设立的全国性市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引进和设立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区域性市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500万元。

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根据《政策措施》内容,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方面,沈阳市鼓励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贷款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0.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另外,对于保险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也将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沈阳市还将试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贷款”,搭建“核心企业—中征平台—金融机构”三方系统对接链条,对与中征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应收账款平台系统对接的核心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主动承担核心企业责任义务,带动与其关联的不低于20%的供应链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按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此外,《政策措施》还从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制定了奖励政策。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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