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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山西开始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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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山西开始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全省公安机关共设立150个申领受理点

本报讯(记者 权力超)8月29日,记者从山西省公安厅获悉,随着国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正式实施,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9月1日起,山西公安机关将同步启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共设立150个受理点,供港澳台居民申领办证。

届时,凡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点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据了解,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为五年,持证人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时,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并可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三项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内地(大陆)住宿旅馆、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贷等金融业务、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化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消费活动、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九项便利。

据介绍,港澳台居民到居住地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需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申领人出入境证件,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是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二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三是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四是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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