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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自建住宅规划须“带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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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住建厅发出通知,我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将严格执行“带图审批”制度。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自建住宅建设的,必须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可选用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

我省明确,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委托机制由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确需延期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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