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稿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国内国际 > 国内新闻 > 正文

提升立案效率 确保“告官见官”

来源: 河北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新华社记者 丁小溪 罗 沙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等进行界定,并对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看点一:解决“民告官”立案难同时防止滥诉

“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根据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滥诉”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看点二:“职业打假人”告官受限

“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江必新说。司法解释界定了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资格方面,明确了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和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在被告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看点三:确保行政诉讼“告官见官”

司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据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责任编辑:郝杰

Tags: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图文信息资讯
关于环渤海财经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