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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为精准治污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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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1月17日电(宋翠)记者从山东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山东将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2017年为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保工作方面作出的重大部署。”山东省环保厅副巡视员、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鞠振平在会上介绍相关情况表示,只有全面掌握环境污染源底数,才能进一步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霾,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长效污染防治措施。

据记者了解,1月1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此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山东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本次普查按照现场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方案》指出,对于工业污染源,将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对于农业污染源,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对于生活污染源,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

对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则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于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将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鞠振平介绍说,为了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建立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截至目前,全省17个设区市政府全部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137个县(市、区)中,除个别县(市、区)正在走审批程序,基本上都已经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

据记者了解,2007年10月,国务院以第508号令公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确定每10年进行1次,并于2007年至2009年顺利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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