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讯(记者韩雪颖)辽宁养老金上涨终于敲定了!7月20日,辽宁省人社厅正式发布了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调整后,全省养老金月平均上涨126.7元。
此次调整,辽宁继续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
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据了解,从2004年起,辽宁连续12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均增幅在10%左右。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4年的月人均581元涨至2016年的月人均2304元。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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