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微企业纳税额上限提至50万元
沈国税、地税公布八项举措 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延至2019年底
4月26日,沈阳市国税局和沈阳市地税局联合召开“深化税收改革、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纳税人座谈会,邀请10家企业代表问需问计于民营企业,了解民企涉税需求及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会上,还公布了八项便民举措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大批税收将被减免,涉及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八项便民举措:国地税联合办税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服务载体,做好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与辅导,确保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纳税人可到国地税任何一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国地税两家业务。
三、规范进户检查行为。实行“无任务、不下户”制度,除上级单位布置的检查外,针对同一企业一年内只允许进户检查一次。
四、简化企业跨区迁移程序。在沈阳市范围内迁移的纳税人,国地税一律取消注销登记核查,采取即时办结的方式办理迁入迁出手续。
五、推进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项目。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办、自助办等。
六、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的管理,提供文明高效服务。
七、打造阳光税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外公布营商环境建设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
八、加强明纪纠风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约束税务干部的服务和执法行为,大力查处和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税费减免:小微企业借款免征印花税
1.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
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8.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9.对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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