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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无过错 也被判赔,合理吗?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据新华社电(记者陈晓波)杭州一老人聊天时转身,与恰巧经过的路人的自行车相接触后摔倒致骨折。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路人赔偿约12万元损失。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无过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自行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损失。

此判决引发网友关注:“没有过错,为何要赔偿?”专家表示,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常见的分担损失的方法,如何分担,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接触自行车摔骨折 老人起诉车主

2016年3月6日,年近七旬的田大伯在杭州市西湖大道红楼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年近六旬的徐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田大伯转身时与徐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事发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交通意外证明一份,载明上述经过,确认系意外事故。田大伯、徐阿姨双方均签字确认。

当日,田大伯被送往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约3.8万元。后田大伯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护理期为150日(包括住院时间),营养期为90日。田大伯为此支付鉴定费2千元。

田大伯认为,徐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上城法院起诉,要求徐阿姨赔偿约12万元的损失。

对此,徐阿姨认可田大伯的医药费用实际发生,但认为事故中自己无过错,费用与自己无关,不应由她承担,请求法院驳回田大伯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双方无过错 判自行车主分担17%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对田大伯认为徐阿姨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

“尽管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但该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的行为均有关联,而该意外事故也确实造成了原告损失。”法院方称。

法院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应以田大伯损失为衡平标准,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徐阿姨偿付田大伯部分损失。

最后,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认定田大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合计约11.6万元,并以此为衡平标准,依法判决徐阿姨偿付田大伯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这笔赔款约占田大伯的总损失17%。

基于公平原则对无过错方判赔合理吗?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判决对徐阿姨不公:“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损失?”也有网友对法院提出的“公平原则”表示不解。

对此,中国法治研究院院长钱弘道表示,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该案类似的情形,即虽然出现了损害结果,但当事人没有过错。为了化解矛盾纠纷,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合理分担责任,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上有明确规定,也是常见的做法。

“该案中,原告、被告双方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双方均确认了被告的后车轮与原告相接触后原告倒地的事实,这说明被告的行为与客观结果有一定关联。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说。

钱弘道认为,“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是朴素的权利观念,但在双方都无过错,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合理分担部分损失,从而降低一方受到的损失,合乎伦理,也体现了立法公平、合理的本意。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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