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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原则通过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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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人大协同立法有力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杨佳薇

2月14日,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市平山县召开,三地人大常委会就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开展会商。会上,三地就《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草案)》和2017年立法协同项目进行了研讨会商,就2017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了沟通。会议原则通过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待三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这意味着,今后,京津冀三地人大将协同立法,而且,京津冀三方每年至少安排一件立法协同项目。

背景 京津冀协同立法已经破题

事实上,京津冀三地人大协同立法工作早已在2015年就已然破题。

2015年5月,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三地将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要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来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立法时要注意吸收彼此意见,要加强立法工作经验和立法成果的交流互鉴。

河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孟庆余介绍,2015年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就是京津冀协同立法实践的成果之一,该《条例》第九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是在征求京冀人大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而2016年1月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协同立法的色彩则更为浓厚,该《条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京津两地人大的意见,而且在内容上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孟庆余表示,《条例》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通篇都是对大气污染京津冀协同防治问题的规定。

除此之外,京津冀三地人大在地下水管理、水土保持、国土保护与治理等重点立法项目上也进行了积极沟通和良好协调。

聚焦 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呼之欲出”

昨日会上,京津冀三地就《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和2017年立法协同项目进行了研讨会商,就2017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了沟通。

据悉,《办法》共16条,在目的、范围、原则、内容、程序、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实施紧密型立法协同,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上实现新的突破。《办法》将适用于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审议、实施、清理等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在交通、生态等重点领域进行协同立法

按照《办法》,立法协同项目采取紧密型协作方式,坚持协同发展、互利共赢、求同存异、优势互补、重点突破、成果共享的原则。

今后,京津冀三方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的要求,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核心,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选择关联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进行协同。而且,京津冀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三方应当相互通告规划计划内容。

据悉,立法项目协同应当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会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京津冀三方人大立法项目的协商沟通,共享有关参考资料、主要制度安排等重要立法信息。

每年至少安排一件立法协同项目

按照《办法》,京津冀三方通过联席会议商定立法协同项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协同建议,供三方共同研究。京津冀三方每年应当安排一件以上的立法协同项目。立法协同项目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京津冀三方共同商定。

立法协同项目商定后,应当提交各自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草案拟定后,由三方同步调研、同步论证、同步修改,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三方应当联合攻关,形成意见一致的草案文本和说明,提交各自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代表大会审议。

草案应当规范京津冀三方区域合作、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等内容,确需统一标准的,三方应当趋同。草案涉及功能定位不同或者本地特色的内容可以适当保留。

今年三地人大立法协同项目确定

昨日的会议上,确定了2017年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项目,河北负责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天津负责起草公路管理条例,依照此次会议通过的《办法》要求,一方起草条例,其他两方密切配合,这标志着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正式确立,三地协同立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据悉,会后要把会议成果向三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切实将此次会议精神落到实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办法》规定,京津冀三方应当加强在宣传、释法方面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扩大立法协同项目实施效果。立法协同项目试行一段时间后,京津冀三方应当各自组织立法后评估,评估结果通报其他两方,确需废止或者修改的,应当由三方共同会商研究。

延伸 协同立法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力保障

“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协同,而是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上实现的新突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表示,按照设想,将把三地紧密型协同立法制度化,并落实到具体立法项目上,完善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深化的同时,京津冀协同发展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京津冀产业同构、同质竞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法治的方式优化制度设计,构建法治化的协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深化制度改革,从而突破行政壁垒、冲破地方利益藩篱,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孟庆余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绝不限于交通、环保、产业这三大率先突破领域,而且率先突破领域协同发展的推进需以其他方面的改革为基础,其关键就是要提升京津冀区域公共服务整体水平、缩小京津冀区域公共服务现存的巨大差距,具体包括推进京津冀教育合作、加强京津冀医疗卫生联动协作、促进京津冀社会保障衔接、提升京津冀文化体育交流合作水平等方面,而这些领域都应纳入到京津冀协同立法范畴,以确保相关改革深入推进,并最终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的真正落实。

“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质目的就是要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实现各地利益的平衡协调以及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的整体协调。”孟庆余说,京津冀协同立法应重点做到确保京津冀三地在产业转移对接、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其次,要在充分发挥各自区位优势的同时,依法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分享、协调及补偿机制,要结合三地的功能定位,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关系调节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得以有效改善,为京津冀三地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筑牢法治基础。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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