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将出现。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对地下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新建道路规划建设管廊
按照《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地铁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管廊。
在管廊的建设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管理运营
《办法》规定,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
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支持和培养社会资本组建专业管廊运营机构。
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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