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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约车必须津牌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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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9日),《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等本市三个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上公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3日。

在天津当网约车司机、车辆、平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司机:拟在天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车辆:拟在天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台:凡在天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关键信息你要看清楚——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

鼓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自有车辆经营活动。

网约车车辆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符合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L,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L,轴距2700mm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mm以上,续航里程250km以上。

网约车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主流巡游车。

网约车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行车记录装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持有在本市公安机关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合乘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

此外,之前备受关注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这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确提出:

本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如果您有意见,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反馈——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3日。

1、官方网站。登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点击“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公开征求意见”专栏,在意见建议区域内发表意见。

2、电子邮箱。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3、信件邮寄。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5增1号,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出租处(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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