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戴绍志 通讯员李其征)日前,《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数量和奖金额度进行了修订。其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励由原来2万元、1万元、0.5万元分别提高到3万元、2万元、1万元。
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的情况包括: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项目的公民、组织。
本次修订对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数量和奖金额度进行了提高。其中,把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修改为每年授奖项目数量和等级比例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报奖项目数量、质量确定,总数不超过100项。把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每年80万元,其中评审费用10%,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修改为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每两年20万元,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每年18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3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
《办法》同时规定,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外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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