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未单独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未按照规定地点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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