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实施
辽宁:饭店收餐位费 经营者将被罚5000元
4S店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餐饮店不得设最低消费、开瓶费和餐位费……6月1日起,新《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明确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经营者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昨日,省消协针对新条例中的“亮点”进行解读。经营者夸海口、许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经营者宣称商场商品“假一赔十”,如果消费者买到假货,经营者就要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标明所有费用明细。如:平板电视机销售只标明电视机价格,挂架收费不告知。安装时,消费者支付的挂架费用,完全由安装工人决定,今后这种销售行为将被禁止。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办理退货期限为3天。
消费者购买热水器,厂家指派安装人员安装时,消费者被要求只能使用厂家提供的价格很高的配件,否则不给安装调试。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今后,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不允许出现“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字样。另外,对从事公用事业服务的经营行为,条例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停止服务必须提前告知。
对制定不平等格式条例的经营者,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经营者从事预收款服务,必须与消费者详细约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经营者洗车服务每次收费30元,消费者预交款200元约定可洗10次。如果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约定双方违约责任,消费者洗车5次后决定不再洗车,经营者就必须按每次20元收取洗车费。
餐饮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5000元罚款。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消费者在4S店是否购买保险,购买哪些保险,完全由消费者决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将由经营者承担。
强化洗染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就洗染衣物的事前确认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事前确认义务,洗染衣物出现问题,经营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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