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本市近日印发《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在津工作外国人的主管部门职责、人员类别认定、权益待遇保障以及违规处置措施等作出规定。
该办法明确,市人力社保、外专、公安、外事等部门是外国人在津工作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津工作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在津工作外国人主要包括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其中外国高层次专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证(A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件,并可办理天津市人才“绿卡”(A卡)。办法明确,聘用单位应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来津工作的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工作签证、外国人工作证和居留证件。市人力社保和外专局在全市设立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该办法还对外国人未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情节严重且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超过签证、居留证件规定期限在津停(居)留等违规行为作出明确处置规定,并建立在津工作外国人诚信档案和违规处置通报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受理在津工作的各项申请。 (记者张苗苗)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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