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0月27日电 日前,山西省出台《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院均将纳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方案指出,要加快推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规范化建设,2015年10月底完成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标准化改造,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省级平台与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周期为一年。在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或新进入山西市场的药品,根据疾病防治需求,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可组织增补采购。
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院均纳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除按规定采购基本药物外,可在规定比例内选择使用公立医院其他药品。上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除中药饮片以外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全部通过省级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继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鼓励民营医院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在分类制定采购目录方面,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上报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妇女、老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同时,采购目录应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特殊药品等。
在招标采购药品方面,对列入招标采购目录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药械采购中心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开标时间按国家统一要求在每年11月中下旬进行。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在改进药款结算方式方面,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医院采购全部药品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下达订单,并在交货验收合格3日内进行网上确认。对医院药品支出实行按年度专项预算管理,医院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同时,医院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要体现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郭星星)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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