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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减免个人转让和购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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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提出《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减免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今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个人住房对外销售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意见》提出,减免个人转让和购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缴纳契税。新购住房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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