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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行政“红头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权益

来源: 京华时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原标题:限行限购相关措施被套“紧箍咒”

旨在规范政府部门“红头文件”的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昨天经北京市法制办公开征集意见。按照送审稿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按此规定,限行、限购、限贷等限制性行政手段,将套上“紧箍咒”。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下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目前一些地方实施的限行限购等措施,基本上可视为规范性文件,很多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被规范性文件限制。

送审稿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还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同时要求,制定机关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重大问题有争议的,应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处理权限,追究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施行之日起30日前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以及违反该法中相关限制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撤销或者改正的审查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拒绝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直接予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可以向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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