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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公示清单制度要取代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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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建公示清单制。

此项改革是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而实施的。《通知》明确,建立收费单位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盟市、旗县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国家强化收费公示工作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收单位试行公示清单制度。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公示清单,自治区和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提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清单进行审核后,在本级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便于社会监督。

与此同时,内蒙古将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和发改委将定期联合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自治区发改委定期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在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此外,对屡不执行收费政策、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履行公示制度的收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戴宏)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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