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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2月1日起五类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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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从今年12月1日起,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等五类土地可纳入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这一有效期3年的《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所谓“省级土地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山东省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依据相关规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并征求相关市、县级政府意见,编制“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据了解,五类土地可以纳入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包括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依据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土地;省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国有土地;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办法》明确,根据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土地的性质和取得方式,由省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程序,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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